中共东山县委关于印发
《东山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》的通知
东委〔2011〕85号
两区、各镇党委,县委各部、委、办、局,县直各党组(党委):
《东山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》已经县委研究同意,现印发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中共东山县委
2011年12月31日
东山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
为严肃组织纪律,及时准确掌握各级领导干部公务活动和外出情况,科学管理,合理安排,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工作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县长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、县政协主席因事出市外1天(含1天,指正常上班时间,下同)以上,向县委书记报知。
二、县委常委因事出市外l天以上,报县委书记批准。
三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因事出市外1天,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;出市外2天(含2天,下同)以上,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审批后报县委书记同意。
四、县政府副县长因事出市外1天,报县长批准;出市外2天以上,经县长审批后报县委书记同意。
五、县政协副主席因事出市外1天,报县政协主席批准;出市外2天以上,经县政协主席审批后报县委书记同意。
六、县法院院长、县检察院检察长因事出市外1天以上,经分管的县委领导审批后,报县委书记同意;县公安局长因事出市外1天以上,经分管的县委领导、县长审批后,报县委书记同意。
七、各镇(区)党委书记因事出市外1天以上,经挂钩的县领导同意后,报县委书记批准。各镇(区)镇长(主任)因事出市外1天以上,经镇(区)党委书记和挂钩的县领导同意后,报县长批准;2天以上还需报县委书记批准。各镇(区)党委副书记、委员、副镇长(管委会副主任)因事出县、市外1天以上,报镇(区)党委书记批准;3天以上还需报挂钩的县领导批准。
八、党群系列(含人民团体)和政府系列的县直部门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领导、县人大各工作委员会正职领导、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正职领导出市外1天,由分管的县领导批准;2天,经分管领导同意后,报所属各套班子主要领导批准;2天以上还需报县委书记批准。单位(部门)副职领导出县、市外1天,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;出县、市外1天以上2天以内,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分管的县领导批准;出县、市外3天以上,经单位主要负责人、分管的县领导同意后报所属各套班子主要领导批准。
九、全县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因事出省外的,不论时间长短,均应经分管县领导和所属各套班子主要领导同意后,报县委书记批准。
十、全县领导干部因公、因私出境,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,并报常委会研究决定。
十一、除县里研究决定,统一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外,乡镇及县直部门组织人员外出学习考察3人(含3人)以上的,均需书面报告,报县纪委和分管县领导审核同意。
十二、上述领导干部出市1天以上原则上以填表方式报批。如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纸质呈批手续的,可采取当面或电话方式报告,但事后必须补办批准手续。外出报告表由报告人填写,逐级呈批,交本单位办公室备案。全县领导干部因公出外参加会议的,凭领导签批的会议通知按管理要求备案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、科级正职领导出市1天以上均必须告知县委办秘书科。
十三、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无论外出与否均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以及工作联系,外出期间必须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;因事外出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,应及时报告批准领导;遇台风、汛期、突发性群体事件等重大事件必须坚持在岗在位,除极特殊原因外不得外出;外出返岗后,应及时报知批准人。
十四、领导干部因个人私事请假一次不得超过7天;一年内累计因私请假不得超过30天,超过者不得参与“评先”、“评优”。
十五、上述领导干部未按本制度规定办理外出报告手续而擅自外出的,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十六、本制度自印发日起实施。
附件:东山县领导干部外出登记表.doc